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盧娜娜)“老有所養(yǎng)、老有所依”概括了千百年來中國人民對于晚年生活的終極向往,但隨著養(yǎng)老方式的多元化,兄弟姐妹之間具體怎么“養(yǎng)”?又由誰來“養(yǎng)”?
近日,永定區(qū)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贍養(yǎng)糾紛案件。
原告李甲與被告李乙、李丙、李丁系一母同胞,第三人張女士系雙方當事人的母親。2019年,年過八旬的張女士意外摔倒,加之存在其他身體疾病,先后共花費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生活費等34.69萬元,其中李甲承擔了31.81萬元,李乙、李丙、李丁分攤了2.8萬元。
李甲認為,自己與李乙、李丙、李丁三人都是張女士的子女,應平均分擔張女士的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和生活費等相關費用。
李乙表示,愿意承擔自己部分內的責任。
但李丙、李丁表示,在張女士住院治療期間,其二人親自在母親身邊進行護理,盡到了孝心,也承擔了部分醫(yī)療費用,不應再分攤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,張女士的退休工資足以維持其日常生活,也不應由子女分攤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張女士已年過八十,勞動能力弱,其所享有的退休待遇無法覆蓋其多次住院所產生的高額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等,作為子女的原被告方理應共同承擔。根據(jù)住院病歷、住院收費票據(jù)、護理費收據(jù)、轉賬記錄等相關證據(jù),李甲共墊付醫(yī)療費等31.81萬元,李乙、李丙、李丁需分別向李甲支付7.9萬元。
法官提醒:贍養(yǎng)、扶助父母既是法律規(guī)定的義務,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。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充足生活來源的父母,成年子女均應當承擔贍養(yǎng)責任,而不能只要求某一個子女承擔,這既不符合法律的規(guī)定,也與我國的傳統(tǒng)美德相悖。
責編:蔣文娟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